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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检修作业发生触电事故污水处理厂检修作业发生触电事故 河南浩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了解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东侨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7·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2023年7月26日3时14分许,在东侨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东侨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7·26”事故是一起因触电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即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为宁德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闽东水务有限公司联合建立的项目公司,该公司已建成一、二、三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于2011年12月开始投入运营,工程规模为0.5万吨/日;二期工程于2017年5月投入使用,工程规模为0.5万吨/日。北污三期扩建工程(含一、二期提标改造)2019年1月28日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东侨经发审〔2019〕3号),项目总投资15836万元,新增处理量为3万吨/日。北污三期扩建工程(含一、二期提标改造)项目于2020年4月22日动工建设,2021年1月12日投入试运行,2021年12月完成三期新建部分阶段验收。 本次事故发生在三期扩建工程的反硝化滤池出水管道(该部分已于2021年12月完成分阶段验收交付使用,使用过程中受地基下沉等因素影响时常出现管道破损等问题)破损检维修过程中。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污公司)业主单位,也是本次事故反硝化滤池出水管道破损检维修任务的组织者。经营范围为: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监测;城乡生活、工业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业人员15名,内设综合管理部、工艺化验室、安全运行部。 2.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公司)设备施工安装单位,承担本次事故反硝化滤池出水管破损检维修任务。经营范围为:1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A3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球形储罐现场组焊);压力管道安装;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C级桅杆起重机安装、维修;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包;对环保业的投资;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制造;机电设备、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对外贸易;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业人员1450名,内设总助办公室、总工办公室、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管理办公室、宣传办公室、工会、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法务与风险控制部、纪检监察室、综合管理部等。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情况 1. 西污公司。该公司建立有《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制度》等。本次管道检维修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作业前未要求施工方制定设备检维修作业方案,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反硝化滤池一楼清水池检修口为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2. 省安公司。该公司建立有《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与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管理程序》《宁德北区污水处理池三期扩建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应急预案》等。公司临时检维修作业时,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本次检维修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未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并交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未对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仅以口头交代工人要注意施工安全;检维修作业前未检查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5日9时30分许,西污公司副总经理钟XX在巡厂时发现反硝化滤池出水管道断裂,上报给出差在外的西污公司总经理卓X,卓X指示钟XX根据《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质量缺陷维修相关条款,联系省安公司组织检维修班组对断裂管道进行维修。因省安公司检维修班组人员7月25日17时许才能从南平出发,当时正处于台风天气,渗漏处水位一直上涨,西污公司考虑到污水厂绝对不能出现水外溢的情况发生。到11时,钟XX召集西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讨论研究,决定于20时由各部门派人,先帮省安公司做些少量的前期工作,方便尽早完成应急抢修。19时58分22秒,西污公司各部门员工将抽水泵等检维修设备用斗车运到反硝化滤池,开始抽反硝化滤池内积水。22时41分01秒,省安公司4名检维修工人到厂,接手检维修各项工作。 7月26日3时10分许,省安公司检维修工人杜XX在反硝化滤池一楼清水池检修口使用抽水泵抽管道内积水找破漏点进行焊接,由于抽水泵电线较短无法深入管底,杜XX将抽水泵提出检修口准备加长电线,由于抽水泵比较重,杜XX叫在现场的西污公司员工刘XX在他提起抽水泵时帮忙整理电线。3时14分许,刘XX徒手整理插排电线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插排电线接头绝缘层破损处意外触电倒地,杜XX看到后立即拨开刘XX手上的电线,给他做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边做边叫有人触电了,钟XX及西污公司中控员王XX听见呼救声后,在省安公司检维修班组工人指引下立即切断电源,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一同开展心肺复苏;3时35分许120急救车到场开展急救工作,经全力抢救,4时05分宣布抢救无效。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污公司反硝化滤池一楼清水池检修口旁,反硝化滤池为双层结构,长40米,宽23。25米,配套进出水管及反冲洗相关管道,一层有反冲洗水泵、反冲洗风机等设备,二层有气动阀等设备。事发时现场电线比较零乱,刘XX触电倒在两台空压机组之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XX,男,2000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系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数控车操作员。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核定本起事故造成赔偿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西污公司向东侨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东侨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有关股室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并将事故情况书面报至市安委办、开发区总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企业。2023年7月26日3时14分许,省安公司检维修工人杜XX发现西污公司员工刘XX意外倒地后,初步判断可能是触电,立即拨开刘XX手上的电线,给他做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同时高声呼救,西污公司副总钟XX及中控员王XX听见后,在省安公司检维修班组工人指引下切断电源,施救人员现场采取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进行施救,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2. 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东侨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漳湾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勘察现场、固定证据等工作,要求涉事企业一是对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二是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三是东侨应急局对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开展前期询问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7月26日3时18分许,宁德市中医院急救站接到出车指令后马上出车,3时35分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在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后,4时05分,医生宣布伤者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西污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并通过陪护等形式安抚家属情绪,同时第一时间开始准备办理工亡认定材料,与省安公司沟通协调事故善后相关事宜,省安公司未能积极配合开展善后工作,截止2023年9月22日,事故相关单位仍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安公司在场工人杜XX、西污公司钟XX等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对伤者刘XX进行处置,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以上人员应急救援较迅速,同时迅速断电停止了作业行为,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公安、应急等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本起事故处置过程未衍生二次事故,无处置人员伤亡,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XX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徒手帮助省安公司检维修工人杜XX整理抽水泵线时,不慎触碰到插排电线接头绝缘层破损处,导致触电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西污公司未能督促施工方落实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在作业准备时未对临时用电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殊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 省 进行施工安全作业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进场后未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前未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未设 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西污公司。对外委施工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开展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履行审批手续,在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中临时用电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手续,未对用电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公司未配备电工持证上岗;对省安公司检维修人员开展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行为失管,未督促省安公司检维修班组制定临时检维修作业方案。同时,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省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检维修人员疏于管理,未制定临时检维修作业方案,未落实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对临时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仅以口头交代工人要注意安全;进场作业时未对西污公司放置现场的插排线和抽水泵等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造成未能及时发现插排线路接头处绝缘层破损;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管理程序》,作业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与作业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XX,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徒手整理插排电线触碰到接头绝缘层破损处,导致发生触电事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钟XX,北污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前兼任法定代表人,对主管工程项目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方落实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在组织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中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2. 卓X,宁德市西陂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鉴于其平时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基本到位,但因出差在外,仅仅口头交代要注意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污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 林X,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总经理,受省安公司委派任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临时检维修作业人员按照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管理程序》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临时检维修作业未开展危险作业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安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林X,省安公司指派到北污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检修的临时负责人,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临时党支部书记,省安公司机械分公司法务。对事故当天检维修作业未按规定编制检维修作业方案并进行审批,未要求班组人员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作业安全条件确认,白天到现场后,就离开返回福州,检维修作业时其未到现场管理指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省安公司对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西污公司,在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中临时用电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手续,未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公司未配备电工持证上岗;对外委施工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开展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开展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对存在风险的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2. 省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检维修人员疏于管理,未制定临时检维修作业方案,未落实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对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进场作业时未对西污公司放置现场的插排线和抽水泵等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造成未能及时发现插排线路接头处绝缘层破损;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管理程序》,作业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与作业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上一篇谨防气体窒息和中毒下一篇干扰采样,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