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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造假,代价很大!监测数据造假,代价很大! 河南浩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了解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五批10起涉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 协助业主更换水样被抓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环境部:始终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2023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在回答红星新闻记者关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的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目前数据造假手段很多,主要发生在采样和预处理、仪器分析、数据传输三环节。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要保持打假高压态势,露头就打,继续做好指导督促,不断推动落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减少数据出现问题,加快推动更多行业执法检查技术指南的制定。 赵群英称,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保持着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手段很多,按照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环节来看主要分三类: 第一个环节是采样和预处理的环节。常见手段有采用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环境,将污染物绕过采样口排放,破坏、损毁采样设备管线,更换或预处理监测样品等。相比较而言,这个环节的问题现场检查比较容易发现。 第二个环节是仪器的分析环节。这一造假手段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专业能力强的执法人员才能够把这个查出来。常见手段有改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修改设备参数,植入遥控、模拟等造假软件。 第三个环节是数据传输环节。常见手段是修改数采仪接收数据量程,破坏通讯线路,衰减传输信号,影响传输设备等。 赵群英表示,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露头就打。他说,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达标,不能只看自动监测数据,而要综合判断,包括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用电、投药量情况等,这样使得企业就不能造假。同时要继续做好指导督促,不断推动落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减少数据出现问题。此外要制定更多执法指南,有关部门将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其他行业执法检查技术指南的制定。“总之,我们将一贯保持执法高压的态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就会越来越少,同时随着基层执法能力的普遍提升,我相信造假一定会无处藏身。”赵群英说。 监测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篇警钟长鸣,通过事故看本质下一篇AO工艺总氮过高原因分析 |